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随附单》专项检查的通知
(川商秩〔2012〕38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去年九月,商务厅关于转发《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商秩〔2011〕50号,以下分别简称《办法》和《通知》)下发后,各地积极推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近期商务部纪检组赴川检查中,发现我省使用管理过程中仍存在部分企业不知晓、执行不到位、填写不规范、甚至不填写等诸多问题。为深入贯彻执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要求,健全和强化我省酒类商品溯源制度,规范酒类市场流通秩序,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酒类流通随附单》和是否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执行相关法规。重点检查各地酒类生产企业销售公司、主要批发商等流通批发环节,大型商超、餐饮、名酒专卖店、“万村千乡”工程承办企业配送中心及农家店等获得国家财政政策支持的企业。检查其在经营酒类商品过程中,是否执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
(二)商务主管部门是否落实有关管理责任和制度。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本级进行自查,对所属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办法》规定的相关监管责任;是否按照《通知》要求,落实随附单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检查步骤
第一阶段 2012年6月1日-6月30日,普查和自查阶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完成所属酒类流通市场《随附单》和是否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执行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同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 2012年7月1日-7月31日,检查阶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当地重点酒类经营企业《随附单》和是否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执行情况的重点检查工作;同期,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县(区、市)的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