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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财税〔2010〕63号 2010年9月28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或个人在2009年度向广西协力基金会和广西荣和爱心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或个人在2010年度向广西华侨爱心基金会、广西和正慈善基金会和广西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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