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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
(苏财综〔2010〕70号)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23号)规定,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样式见附件1、附件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印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单位票据的发放和管理,具体管理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6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种类分为本装票、滚筒机打票两种,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取需要的种类使用。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后,相应取消原“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票种。为保证新旧票据顺利衔接,“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自2011年7月1日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停止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的清理工作,对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和已使用且保存期满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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