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2010)

  (十)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对表格式的材料要做相应的文字说明,同时将收集的证据材料按审理部门的要求分类整理,制作《证据目录》(见附件7)。撰写《税务稽查报告》后交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检查人员制作《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见附件8)、制作《税务稽查提请审理案卷资料清单》(见附件9),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十一)《税务稽查报告》的内容按《工作规程》的要求制作。
  (十二)经审理部门审理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审理部门的《补充调查通知书》及《补充调查内容》进行补充调查,调查完毕后,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二)》,说明补充调查情况;与审理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税务稽查报告(二)》中加以说明。同时制作《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税务稽查提请审理案卷资料清单》,连同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和案卷资料再次移送审理部门。
  审理部门第二次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审理部门的《补充调查通知书》及《补充调查内容》进行补充调查。调查完毕后,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三)》,说明补充调查情况;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补充有关证据或改正、补充有关手续的,检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报告(三)》中说明原因及事实;与审理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在《税务稽查报告(三)》加以说明。同时再次制作《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税务稽查提请审理案卷资料清单》,并连同案卷资料重新移送审理部门。
  (十三)检查部门对经审理部门审理认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而被查对象逃匿致使无法补证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提供有关资料,移送审理部门。
  (十四)出现《工作规程》明确的中止检查或终结检查的情形时,检查人员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或《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见附件10),按《工作规程》的要求办理中止检查或终结检查手续。
  (十五)对中止检查、已查办终结或已移送审理部门的案件,检查部门应当同时向选案部门反馈信息或移送《税务稽查报告》。
  (十六)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应当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实施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05〕195号)同时废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