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查人员按规定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六)在实施税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税务检查的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并按规定办理《送达回证》。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三、证据收集
(一)检查人员应当按照
《工作规程》的要求实施检查和收集证据。
(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1.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对案件数据进行汇总、计算,并由两名检查人员签字、注明日期;
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起到对案件零散证据的归纳、总结、汇总、计算的作用;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可以交由被查对象核对、确认,并签章。
四、具体规定
(一)税务检查应按
《工作规程》对税务检查的要求进行。
(二)对需向被查对象收集财务账簿记账凭证资料以外的其他经营资料,应向被查对象下达《责成提供涉税资料通知书》(见附件5)。
(三)对受托协查的检查,检查人员应先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规定,对受托协查事项开展协查并按时回复。同时,检查人员要对被查企业是否存在类似及其他问题进行全面检查。
(四)税务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如遇案情复杂或检查实施工作量过大或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外出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实施任务的,稽查人员应及时填写《税务检查延期审批表》(见附件6),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予以延期。
(五)检查结束前,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经检查发现的事实,要求其在限期内作出书面说明或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经计算得出的各项数据结果必须有其计算过程,计算过程中的各项数据来源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依据,有相关证据支持,并体现在《纳税检查计算表》中。
(七)对应加收滞纳金的案件在出具《税务稽查报告》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滞纳金计算表》。被查对象有多项少缴税款的,检查人员应当逐项确认被查对象少缴税款的滞纳之日,计算至《税务稽查报告》制作落款之日止。
(八)重大案件、上级交办、督办案件和公安、检察、法院、财政、审计等部门转办的涉税事项或案件,应当在检查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检查人员接到案件督办通知后,应当将检查方案的内容及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在被列为督办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督办机关。
检查时对其提供的线索必须深入检查,检查并经审理或作出税务处理后,应当向相关部门反馈查处情况,并抄送选案部门。
(九)下级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发现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达到大案要案标准的,或者认为需要报请上级督办的,可以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请上级稽查部门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