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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2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国税发〔2010〕122号 2010年6月2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实施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实施若干规定

  为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税务稽查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初始
  (一)税务稽查实施部门根据选案部门确定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不得擅自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税务检查。
  (二)上级组织的税务检查,可以以纳税人所在地稽查局的名义进行。
  (三)稽查实施部门接到受托协查的案件,应将受托协查案件的材料交选案部门。
  二、查前准备
  (一)税务稽查实施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及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具体负责税务检查的实施工作。
  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拟回避的检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行政执法回避报告表》(见附件1),按审批权限报批。
  (二)检查人员接到检查任务后,应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审查被查对象的纳税主体资格,按照《工作规程》的要求,开展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报稽查局领导审批。
  (三)税务检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检查实施的目的和要求
  2.税务检查实施的范围和重点
  3.检查账证资料的所属期限
  4.税务检查实施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5.检查人员的分工
  6.检查实施时间的安排
  7.检查实施过程中预计出现问题的应急措施
  (四)税务检查可采取调取账簿资料检查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采取调取账簿资料检查的,检查人员在履行报批手续后,应制作《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及《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调取账簿资料检查的报批手续可以采取集中报批的方式,将《税务稽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集中报批审批表》(见附件2)集中上报审批。采取这种方式报批的,《税务稽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集中报批审批表》原件应当保存在综合文秘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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