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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33号)


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有关单位:
  根据今年市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总工会
市国资委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市工商联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双维护、双促进”中的作用,逐步扩大集体协商企业覆盖范围,依据《劳动合同法》、《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现就进一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协商机制的重要意义
  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政府加强对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健全职工民主参与和监督工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多数规模以上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建立了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对促进企业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目前还有部分建筑、物流、餐饮、服务外包、生产加工等行业,受企业规模较小职工少、外来工比例大流动性强等因素影响,不具备单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条件,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切实增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紧迫感和服务保障意识,统一思想,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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