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行为之一的,并且对国家税收造成危害的,税务机关应及时申请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自税务机关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被执行人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具体程序为:
第一,执行人员经过调查,将符合申请撤销权的资料上报审批。
第二,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批准,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人民法院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配合人民法院积极应诉。
(5)离境清税
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查补欠缴税款且需要出境的,执行部门应通知其在出境前结清所欠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其在出境前未结清所欠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具体程序按《
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四)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报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五)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2.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3.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六)其他规定
1.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或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执行人员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