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执行人员应制作《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应填制《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查封、扣押、依法拍卖或变卖。经批准后,执行人员应填写《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于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填制《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开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拍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执行。
(2)行使优先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被执行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被执行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行使代位权
被执行人欠缴税款,并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危害的,税务机关应及时申请行使代位权。
被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债权。
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危害是指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国家税收造成危害的。
具体程序为:
第一,执行人员经过调查,将符合申请代位权的被执行人债权资料上报审批。
第二,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批准,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人民法院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配合人民法院积极应诉。
第四,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执行部门应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被执行人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的,执行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