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情况的处理
《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执行人员应及时掌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到征收部门办理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手续。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部门应通过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查询核实后,在执行工作台帐上予以登记。
(三)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情况的处理
1.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人员应对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拟采取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相应的情况进行核实:
(1)资金状况。应查实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资金及是否已被冻结。
(2)资产状况。应查实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存货及其它资产情况,包括财产的所有权是否清晰,是否发生转移,是否已被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被留置,抵押、质押或留置的时间是发生在欠税之前或之后。特别是要对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核实。
(3)债权状况。应查实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以及债权设置担保的情况。特别是要对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合法债权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核实。
(4)其他状况。如应查实被执行人欠缴税款的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
2.调查完毕并收集有关证据后,执行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逐级报稽查局领导审定,并根据领导审定意见制作《税收行政执法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款强制征收。经批准后,执行人员应填写《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分别送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如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对被执行人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执行人员还应当自强制扣款后1日内填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分别送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解除冻结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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