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国税发〔2010〕121号 2010年6月2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行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执行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我区税务稽查执行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税务稽查执行作如下规定:
一、受理
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税务稽查结论》等需要予以执行的文书时,应当检查移送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办理文书接收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审理部门重新补充完备。
二、任务分配
执行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稽查执行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将执行任务分配到具体执行人员,每个案件应由两名(含)以上执行人员负责执行。
三、执行实施
(一)文书送达
执行人员收到执行任务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方式将有关文书直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时,应签名或盖章,并记录签收时间。签收时间应写明“年、月、日、时、分”。
采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执行人员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人员可以通过公告送达:
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