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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数量及名称的确定,应报拟选其为重点关注对象的稽查局所属的国税局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计划下达
  重点关注对象经审批确定后,如需立案检查的,选案部门应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并附有关资料,报本级稽查局局长审批。
  重点关注对象经审批确定后,暂时不需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任务通知书》与有关资料一并移送检查部门。
  三、过程和结果反馈
  (一)过程反馈
  1.对税收专项检查的过程反馈
  (1)检查实施部门在收到下达的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检查任务计划后,应及时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并将计划落实情况向选案部门反馈。
  (2)对重点关注对象,应指定专人在分析其相关资料后,确定对重点关注对象相应的工作方式、重点和予以落实,并将结果反馈选案部门。
  2.对举报、税收管理部门移送、受托协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其他来源案件,检查部门应在按有关单位、部门上报阶段性检查结果的同时,将阶段性检查结果反馈选案部门。
  (二)结果反馈
  1.对立案稽查的对象,检查部门在稽查实施终结后,应在移送审理部门的当天抄送反馈选案部门。属于协查案件的,检查部门应在向委托方回复结果的当天反馈受托协查回复结果情况;在对企业整体进行检查后,应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移送审理部门的当天抄送反馈选案部门。
  2.审理部门在审理终结后,应在移送执行部门的当天将《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抄送反馈选案部门。
  3.执行部门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5日内,将《执行报告》抄送反馈选案部门。
  四、资料归档
  (一)归档的分类
  选案资料按税收专项检查、举报案件、税收管理部门移送、受托协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和单位转办、其他来源等进行分类装订归档。
  (二)分类归档及查询要求
  选案部门按资料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分类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制作目录装订后,于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归档,由选案部门统一保管。
  因工作需要对选案形成的档案进行查询的,应经稽查局主管领导审批。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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