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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述(一)至(六)项确定的立案检查对象,经批准后,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检查。市稽查局认为可以交由跨区设置稽查局承担的,将《税务稽查工作通知书》(附件2)送跨区设置的稽查局。跨区设置的稽查局接到市稽查局下达的《税务稽查工作通知书》后,由选案部门办理立案检查手续,交检查部门实施。
  二、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的确定
  (一)重点关注对象户数的确定
  1.对上级部署的指令性税收专项检查行业和经本级分析决定拟组织的税收专项检查,在分析确定拟规定的行业、区域、其他税收专项项目后,选案部门应根据对该行业的综合分析,确定具体重点关注对象户数。
  2.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户数按行业总户数的一定数量确定,具体为:
  行业总户数10户内的,重点关注对象的户数不少于1户;
  行业总户数10-30户的,重点关注对象的户数不少于3户;
  行业总户数30户以上的,重点关注对象的户数不少于5户。
  (二)确定重点关注对象,应综合分析以下要素和指标
  1.企业资产规模与行业其他企业的比较;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行业其他企业的比较;
  3.企业利润与行业其他企业的比较;
  4.企业税负(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与行业税负之间的比较;
  5.企业领用的发票种类、数量与行业其他企业的比较;
  6.其他来源涉及企业的第三方信息。
  选案部门应就以上要素和指标的分析情况及得出的结论,即确定行业具体重点关注对象户数及名称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简单的描述和说明,制作《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审批表》或《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集中审批表》(附件3、4)。
  (三)重点关注对象确定的审批
  1.本级重点关注对象确定的审批
  选案部门应将《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审批表》呈报本级稽查局局长审批。
  2.跨区设置稽查局重点关注对象确定的审批
  对跨区设置稽查局开展行业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进行:
  凡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布署的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关注对象,由市局稽查局负责确定后,制作《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任务通知书》(附件5)交跨区稽查局执行;各市组织的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的确定,可由跨区设置稽查局的选案部门确定,并制作《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审批表》,经跨区设置稽查局局长批准,报市局稽查局备案。
  3.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数量及单位确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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