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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国税发〔2010〕120号 2010年6月2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管理若干规定

  为规范税务稽查选案管理,提高税务稽查选案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税务稽查选案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立案检查对象的确定
  (一)举报案件
  对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移送的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涉税违法举报案件,选案部门应列为立案检查对象,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件1)。
  (二)税收管理部门移送
  对税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部门移送纳税人有关事项时,附送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证据的,选案部门应将其列为立案检查对象,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三)受托协查
  对来人或来函协查,选案部门应将受托协查纳税人列为立案检查对象,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四)上级交办
  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涉税案件,选案部门应列为立案对象,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五)其他部门和单位转办
  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案件线索材料,选案部门应在登记受理后5日内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反映内容清晰的,列为立案检查对象,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2.反映内容不清的,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后作暂存处理;
  3.该事项不属于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管辖的,应及时填制《转办单》,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后转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
  4.属重复转办且无新的内容的,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后,直接作存档处理并回复资料转来单位。
  (六)其他
  其他有事实反映或有重大线索来源的案件,选案部门认为应立案检查的,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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