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医院门诊挂号诊疗费(定额)收据”。
为定额票,一式两联,存根联、收据联并列。票面面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收取固定金额诊疗费时向缴款人出具的定额收款凭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医院门诊收费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四联。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报销联;第二联,随处方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存根联。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报销联;第三联,随处方联;第四联,记账联。两种票同时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在收取门诊费用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医院住院收费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机打电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报销联;第二联,报账联;第三联,存根联。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病员报销联;第三联,财务记账联;第四联,随处方联。两种票同时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在收取住院费用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区直单位医保门诊收费收据”。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贴处方联;第三联,结算联;第四联,存根联。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在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人员收取门诊费用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5)“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区直单位医保住院收费收据”。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贴处方联;第三联,结算联;第四联,存根联。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在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人员收取住院费用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6)“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医保门诊收费收据”。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核算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存根联。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在向纳入铁路医疗保险范围人员收取门诊费用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7)“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医保住院收费收据”。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联;第三联,附病历联;第四联,存根联。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在向纳入铁路医疗保险范围人员收取住院费用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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