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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四联。机打电脑票,第一联,交款人收据联;第二联,征收单位记账联;第三联,县合管办记账联;第四联,存根联。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交款人收据联;第三联,征收单位记账联;第四联,县合管办记账联。适用于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地方基本部分)”。

  为手写票,一式六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建设单位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第四联,政务大厅联;第五联,区劳保办联;第六联,备查联。适用于在收取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地方基本部分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自治区调节部分)”。

  为手写票,一式六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建设单位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第四联,政务大厅联;第五联,区劳保办联;第六联,备查联。适用于在收取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自治区调节部分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17)“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三联。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凭证联;第三联,存根联。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两种票均适用于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在收取社会团体会费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18)“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单位使用)”。

  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款人记账凭证联;第二联,出售公房单位记账凭证联;第三联,有关单位留存联;第四联,存根联。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19)“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款人记账凭证联;第二联,业主交款凭证联;第三联,有关单位留存联;第四联,存根联。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

  3.自治区本级医疗机构票据类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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