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大类是其他财政票据。分为通用、专用、区本级医疗机构票据3个小类,共有27种,其中:
1.通用类1种,即“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三联。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凭证联;第三联,存根联。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两种票均适用于:⑴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⑵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电话费等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⑶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使用本收据。
2.专用类19种。
(1)“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物资专用收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执罚单位存查联;第二联,交被罚单位或个人联;第三联,办案单位随同案件存档联;第四联,办案单位财务联。适用于具有执法权的执法单位依法罚没物品时向被执行人出具的罚没凭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专用收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执法单位存查;第二联,收据联,交被罚单位或个人;第三联,档案联,随同案件存档;第四联,记账联,执法单位财务记账凭证。适用于具有执法权的执法单位依法暂时扣留或冻结物品时向被执行人出具的暂时扣留或冻结凭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款)专用票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被取保候审人保存联;第三联,应记账联;第四联,附卷联。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向被取保候审人收取公安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款)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款)退款票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被取保候审人保存联;第三联,退款记账联;第四联,附卷联。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将收取的公安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款)退回给被取保候审人时出具的退款凭证。
(5)“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暂扣押款专用票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被扣押款人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附卷联。适用于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暂时扣押涉案款项时向被扣押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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