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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5.“广西壮族自治区代收罚款收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据,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人联;第二联,存根,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作收入凭证留存联;第三联,回执,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行政机关联;第四联,报查,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附在一般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上送国库,国库收款后送财政机关联。适用于代收机构受执罚单位委托在收取罚没款后向被处罚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

  6.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

  为手写票,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预收记账联;第三联,预交人联;第四联,附卷联;第五联,代预收记账联。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预先收取人民法院诉讼费时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7.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退费)”。

  为手写票,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退费记账联;第三联,预交人联;第四联,附卷联;第五联,代退费记账联。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将结算后多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退回给缴款人出具的退费凭证。

  8.“代收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收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人的回单联;第二联,为收款人待结算财政款项专户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联;第三联,为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给法院的收款通知联;第四联,收款人开户行随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报查联送国库,国库收款后送财政部门联。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代理银行收取人民法院诉讼费时使用。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备查联。适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向用人单位出据的缴款凭证。

  10.“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六联。第一联(收据),银行收款签章后给付款单位作收据;第二联(借方凭证),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银行交收款单位作收账通知;第五联(存根),地方税务机关留存;第六联(备查),同级残联备查。适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计算应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给用人单位下达的缴款通知书。

  各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除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必须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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