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综〔2010〕39号)
各市财政局,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各试点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财政票据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我区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版财政票据分为两大类,共37种。
(一)第一大类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共有10种,其中:
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的存根。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三联。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凭证联;第三联,存根联。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两种票适用于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尚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或已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但仍采取集中汇缴缴库方式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
为定额票,一式两联。存根联、收据联并列。票面面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4.“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
为手写票,一式四联。第一联,执罚单位存查联;第二联,交被罚单位或个人联;第三联,银行收讫凭证联;第四联,执罚单位会计记账凭证联。适用于执罚单位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向被处罚单位收取罚没款时向被处罚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