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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2012]53号)


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提出了有关要求。为确保中央精神在本市得到贯彻落实,现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是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深化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和职务消费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民主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各国有企业要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实施办法上报相关的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向职工公开。

  (二)市和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管理职责,分别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本市此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其中在国资管理方面,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由委托监管的部门负责,并将有关情况抄报市国资委;区(县)所属国有企业由各区(县)国资委(办)负责。

  (三)市和区县监察部门要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对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职务消费的行为,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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