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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揽
  业
  务

10

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40

1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40

12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六条

40

13

与发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建筑法》第十五条

20


  目
  管
  理

14

拆除项目未至所在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办理报监手续,擅自施工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七条

40

15

施工作业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0

16

未按拆除规程要求,组织专家对拆除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论证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10

17

施工过程中,未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擅自变更施工组织方案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0

18

原施工组织方案由专家论证通过,变更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后,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0

19

未对拆除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0

20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0

21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搭设脚手架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0

22

未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未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0

23

未设置现场办公室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2.2

10

24

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等危险品未按照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放置的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10

25

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

26

拆除施工前,项目负责人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且未签字确认的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

27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编制应急预案和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

28

使用氧气、乙炔以外的气体进行切割作业的

 

5

29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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