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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
  拆除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类别

序号

不  良 行 为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记 分 标 准


  业
  管
  理

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40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20

3

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20

4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0

5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名称、经济类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手续后,未在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0

6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与本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

 

发现1人扣10分

7

企业内管理人员变更,未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5

8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拆房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过期,仍从事拆除施工活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发现1人扣5分

9

无故缺席市、区拆房管理会议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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