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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办理户口迁移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办理户口迁移事项的通知
(宁公发〔2012〕82号 )


各区、县公安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83号)精神,对经过公开招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市外人员户口迁移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需办理跨市、县户口迁移的,凭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书》(加盖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进人计划专用章)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加盖聘用单位人事部门章),《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到落户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单位人事部门代为办理的,办理人员应当同时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被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办理户口迁移,仅限被聘用人员本人,不得随迁家属子女。

  三、被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的落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事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征得单位主管部门(局)的同意后,可以在单位主管部门(局)的集体户落户。

  四、对单位无集体户口,需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事业单位,参照《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出具单位介绍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申请办理单位集体户。

  五、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落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做好服务。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联系。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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