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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全省蚕茧收购指导价格和做好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规范蚕茧收购市场主体及收购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鲜茧收购市场主体资格监管,严格按照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注册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要进一步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建立毗邻市县(区)工商部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打击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要督促签订鲜茧收购订单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物价、商务(茧丝办)和工商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和收购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春、秋茧收购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按职责分工及时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归口上报省物价局(成本分局)、省商务厅(茧丝办)、省工商局(市场处)(6月25日前将春茧收购价格政策检查和生产收购等情况、11月20日前将全年蚕茧收购价格政策检查和生产收购情况总结材料上报)。

  附件1:陕西省2012年桑蚕鲜茧收购基准价格表

  附件2:陕西省2012年桑蚕鲜次下茧收购基准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1:
  陕西省2012年桑蚕鲜茧收购基准价表

  单位:元/500克

茧 级

鲜茧茧层率%

收购价格

说  明

1

25

19.6

1、表内各茧层率价格均为上车茧率100%的价格。

2、鲜茧茧层率低于18%者,每减少0.5%降一个茧级,茧价每500克减少0.20元,茧层率高于25%者,每增加一个茧级,茧价每500克增加0.20元。

3、确定茧层率的尾数,只进不舍,每0.5%为一个单位,不满0.5%者作为0.5%,超过0.5%作为1%。

2

24.5

19.4

3

24

19.2

4

23.5

19.0

5

23

18.8

6

22.5

18.6

7

22

18.4

8

21.5

18.2

9

21

18.0

10

20.5

17.8

11

20

17.6

12

19.5

17.4

13

19

17.2

14

18.5

17.0

15

18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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