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的通知
(宁人社〔2012〕19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通知如下: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2年度,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其他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200元/人·年提高到240元/人·年。
二、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一)门诊。学生儿童在门诊发生的费用,0-300元之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0%。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门诊发生的费用,300-800元之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0%,80周岁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