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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已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后销毁。需要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指派专人复点并监督销毁。
  三、未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及完税分割单等特种票证需要销毁的,必须逐级上缴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销毁。需要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区局分管领导批准,指派由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专门小组负责复点并监督销毁。
  四、其他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指派由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专门小组负责复点并监督销毁。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核算。
  一、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使用“税收票证管理系统”进行税收票证核算。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核算账簿”(总账、分户账、票库账),依据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入库单、调拨单、票款结报单、票证缴销表、票款结报手册和票证损失报告单等票证原始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销毁的字轨、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的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二、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年度终了后与票证报表和账簿一并整理归档。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按月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送《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电子数据,每月终后20天内为数据上报期。按季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上报一式两份纸质报表(经区局审核后退回市局一份),每季终后30天内为报表报送期。年度终了,各市国家税务局须将票证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纸质报表及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年报上报方式和时间,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另行下文明确。
  四、报表的数据内容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数为准。如上报有误,务必在下一个月自行更正,并作出书面说明。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对所属单位票证报表的上报方式和时间作出具体的要求。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审核。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家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必须坚持三级审核责任制,即:填票人自审、互审;税务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初审;县(市、区)、市局复审。
  一、日常审核。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税收会计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对基层征收机关(部门)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票证主管人员进行复审。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各级国税机关还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并做好会审记录。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检查。各级国税机关都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抽查或检查。
  用票单位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级(市、区)和市级国家税务局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30%;每三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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