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扣缴义务人结报税款和票证的期限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
四、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人)自开缴款书将征收的现金税款解缴入库的,税务人员按旬,代征单位(人)按月办理票证结缴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或票证管理人员当面核实无误后,双方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五、使用POS机征收的税款,每日工作终了,应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通用缴款书或汇总专用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指定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手续。
六、其他票证可按月或按季结报缴销。
七、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八、基层征收机关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出纳账”,按月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上报县级税务机关,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并退基层征收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填用前的票证作废手续
(一)各级国税机关和票证填用单位(人)在领发、填用票证前,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发放票证的上级国税机关报告。经上级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按规定逐级集中上缴到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上缴印制质量不合格而作废的票证时,要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长出、短缺或有质量问题的税收票证的名称、字轨、数量、起止号码、印制厂家、原因、请领时间、发现时间、拆包清点人员(两人以上)姓名等内容,并填制“票证缴销表”一并上报。
(三)上缴到市局的废票,由市局国家税务局按年清理造册,填制“票证销毁清册”,写出书面报告,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指派由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专门小组负责复点并监督销毁。
二、填用后的票证作废手续
(一)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票证填用人应在作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还应同时注明作废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作作废处理。
(二)作废票证必须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上缴县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销毁。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由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通如要求,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封存或销毁。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盘点。各级国税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账簿数字一致,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查处。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相核对。
二、各级国税机关票证管理人员要按月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结存数进行核对,填制电子“票证盘点表”。
三、基层国税机关的税收会计或票证管理人员对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人)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
四、县级国税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市级国税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年终前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定期的抽查各市、县的票证库存情况。盘库后填制电子“票证盘点表”,打印纸质“票证盘点表”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