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六、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七、广西版财税库银联网系统正划业务开具的六联通用缴款书必须全份打印,不使用的联次由开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留存。
八、计算机通用完税证可手工开票(限于征收千元以上税款)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九、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十、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开。
十一、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为红色。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二、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十三、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原则,即开票与收款分开,交叉审核。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税务人员必须按旬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完税分割单存根联,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末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向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二、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持已填用的各种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票证存根联、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必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或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或票证管理人员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三、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结报缴销票证。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所征税款和结报的税款应于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委托代征税款的,按以下限期、限额规定办理税款缴库和结报手续:
(一)国税部门的税务所:限期为10天,限额5000元;
(二)国税部门的税务人员:限期为5天,限额2000元;
(三)代征单位(人):代征单位限期30天,限额10000元;代征人限期15天,限额5000元。
(四)对山区、海岛、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税务所(人)和代征人的税款结报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限额按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一)、(二)、(三)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