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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税收票证保管。各级国税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票证: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各级国税机关要配备忠于职守、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
  二、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员和委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票证专用包袋。
  市、县国家税务局的专用库房以及基层税务机关办公室的安全设施要齐全,配备“三铁”即铁门、铁窗、铁锁,有条件的要安装电子报警系统,建立值班制度。库房、保险柜的钥匙不能存放在办公室内的抽屉内。用票人员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必须存放在专柜内,分箱或分格(每人一箱一格)集中存放,专柜的钥匙由专人把持,各箱的钥匙由各用票人员把持,不得带票回家存放。
  三、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四、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委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家。
  五、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国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结清税款,将所经管的票证、账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填制“票证交接清单”,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同级国税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六、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一定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收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定额完税证可以单独装订,但必须在汇总缴款书中注明),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账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七、税收票证的保管期限为:各种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回执联为十年;票证账簿、册保存期为七年;票证报表五年;票证移交清册十年。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填用。税收票证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用票证: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开。发现有缺页、重号、漏号、跳号、残破等情况,应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及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并逐级上报至区局。
  二、税收缴款书可由各级国税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缴款人自行填开。主管国税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缴款人,必须事先进行辅导,使之准确掌握其应纳各税的缴款书填写方法,对其自行填开的缴款书要进行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
  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律由纳税人到当地国家税务局填开,完税分割单一律由调拨销售企业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到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填开,并同时收回原缴款书和原分割单。
  四、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顺序(从小到大)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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