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和要求刻制,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留底归档备查。
第九条 税收票证领发。为了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票证浪费,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票证领用计划。各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年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划报市局;市级国家税务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汇总后的计划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准确测算本地区的税收票证实际使用量,保证计划编制的准确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市上报的计划及票证使用情况安排印制和发放。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印制厂家负责运送到各市国家税务局,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7月、12月发运两次。各市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减领用计划,应当在区局下达配送计划后15日内书面上报区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票证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按上报计划数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领取,原则上每年请领一至二次。各地在领取票证时,要提前3天告知区局领取票证的种类和数量。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领取或发送应使用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领取或发送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时,应有专人押运。领取或发送各种税收票证,要求当天出库的票证,当天回到或送到单位,以防意外。
三、及时清点入库。各级国税机关领取的各种税收票证,要及时清点入库并登记入账,如发现有与“票证领发单”上所列不符的,要及时与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由发证机关做出具体处理。
四、交接手续齐全、严密。
(一)各级国税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证领用单”领取,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名称、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据。各级国税机关之间领发票证时,可以不拆包发放,但如果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当场拆包,并共同点本或点张、点份。
(二)税务开票人员、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部门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领取,必须拆包发放,共同清点领发数量,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凡拆包发放的,领发以后发现短少的,由领取方负责。
(三)接收印制厂家配送的票证时,要仔细核对厂家所送票证是否与区局核准的票证种类、数量相符,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是否与送货单相符。验收入库后,由票证管理中心票证管理人员在发送厂家的票证送货单上签名并加盖“票证管理中心”公章,由厂家将其中一联送区局,票管中心留存其中一联作为入库和登记税收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之间相互调剂票证的,必须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主管票证部门报告,填制“调拨单”或“票证领用单”,使用“票证领用单”的,除按规定项目填制外,还应在“备注”栏注明调出、调入票证的机关名称。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票证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加盖调出、调入票证的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一联,据此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据。
五、限量发放,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在每次请领税收票证时,对已填开并上解的票证完成结报缴销后,可请领相应数量、种类的票证。基层税务机关每次领取的税收票证一般为一个月以内的使用量,对山区、海岛、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可适当多领,但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的用量;税务人员每次限领10-15天的使用量,对山区、海岛、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可适当多领,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每次限领一个月以内的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