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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用量计划编制和领发、保管、盘点工作;
  2.指导和监督使用税收票证的部门和下属国税机关正确填用税收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使用税收票证的部门和下属基层国税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核算及报表的编报工作;
  5.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和业务培训。
  市局的车辆购置税管理征收分局参照县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执行。
  (四)使用税收票证的国税机关(部门)票证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部门)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部门)税收票证的盘点和缴销工作;
  5.负责本单位(部门)税收票证的盘点、核算及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
  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国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出口货物税收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国税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委托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可使用本缴款书,也可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全区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汇总缴款,车辆购置税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进行汇总缴款。
  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费用和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四、税收通用完税证。国税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我区目前有大额通用完税证、小额通用完税证、三联式计算机通用完税证、四联式计算机通用完税证四种。
  五、税收定额完税证。国税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征收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我区目前定额完税证面额有壹元、贰元、伍元、捌元、拾元5种。
  六、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七、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八、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国税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九、税收收入退还书。国税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局级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地区,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国税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凭证一律由收入核算部门填开。
  十、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国税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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