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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送南京市201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送南京市201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宁财人[2012]194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2]14号)要求,结合南京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要求

  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凡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我市范围内大中型企业和市、厅级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下简称“申报人”)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请市各有关单位按此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做到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一)申报

  1、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应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

  2.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有关专业年限计算、继续教育、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著作等其他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照《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12月31日。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情节特别严重者,或因有《会计法》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禁止申报。

  4.外语不作要求。

  (二)单位受理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资格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单位在推荐申报人之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将申报人及其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按本单位职称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单位应按《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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