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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咸宁市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一、加强各方协作,促进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要针对当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结合点。要结合本地实际,改善金融服务,为不同类型、规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个性化、差别化、高品质的服务。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继续深化“信用户、村、镇(乡)”创建活动。要提高对反洗钱和反假币行动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规范假币的收缴程序,维护群众利益。要充分发挥同行业工会在维护公平竞争和防止新逃废债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保持咸宁良好的金融秩序。

  十二、推进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网络。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网点布局,增加在县及县域以下的网点服务设施。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步伐。支持在县域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会计与审计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经纪公司、投资咨询和理财服务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支持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尤其是非公有资本进入担保业,整合与优化现有担保资源,切实增强担保机构实力。

  十三、建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监测考评指标体系。辖内各级人民银行要从当地经济总量、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项目和企业开工率、贷款满足程度等多方面进行考虑,联手建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绩效的监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跟踪监测、定期考评。各金融机构要从支持项目建设进度、企业产值、吸纳就业、促进增收等方面反映和报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对各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人民银行将作为货币政策导向评估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评价通报。

  十四、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内金融稳定。进一步完善金融业风险监测制度、分析框架和指标体系,继续加强辖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分析信贷周期、经济周期和产业调整周期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巩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各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依法妥善处置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同时进一步协助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完善监管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促进稳健规范发展。要充分发挥人民币反假、反洗钱协作机制和“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协查机制的作用,严厉打击制贩假人民币、洗钱犯罪和“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行为,确保金融业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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