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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2012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内填写核实意见。

  3.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证书的复印件对照原件进行核对,并在核实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4.单位人事部门应为申报对象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专业技术业务考绩档案》。

  (三)市统计高评委评审

  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面试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论文鉴定和定性定量考核测评,并送交市统计高评委评审。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国务院各部委在本市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评审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可由主管单位向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委托,直接参加本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原受聘会计、审计、经济等系列高级专业职务,因工作变动转换到统计工作岗位,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符合申报条件第一条、第二条的(1)、(3)和(4)项有关内容,可申报转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并由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通知本人。评审通过人员需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公示20日。评审未获通过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论文评鉴表不退还本人及所在单位,由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保存3年。

  (四)评审费用。申报人员在报送有关材料时,需交纳评审费用800元/人。

  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统计网(www.stats-sh.gov.cn)、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的“职称专家”栏目可供查询、下载。

  附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2. 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评审材料要求

  3.材料打印格式要求

  4.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

  5.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在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应当具备本条件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条件。
  一、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项目
  (一)设计1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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