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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2012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2012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统高评字[2012]1号)


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调查队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精神,2012年度本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同时,依据国家《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12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机构、受理机构和受理时间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统计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

  上海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机构

  市统计高评委办公室。

  (三)受理时间

  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接待时间:上午9:30-11:00,下午14:00-17:00(星期六、日除外)。

  受理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

  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威海路48号1615室;电话:53851562、53857616。

  二、评审范围

  (一)本市各类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需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

  (三)凡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本年度无重大业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热爱统计工作,有丰富的统计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统计业务水平,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并具备高级统计师相应的职业能力要求和基本条件的,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一)职业能力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能围绕社会经济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和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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