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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水务〔2012〕523号)


各有关单位:

  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1、《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5号);

  2、《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04]796号);

  3、《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7号);

  4、《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沪水务〔2007〕222号);

  5、《上海市水务局监督检查从事水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暂行规定》(沪水务〔2007〕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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