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水务〔2012〕523号)
各有关单位:
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施行,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
1、《
上海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5号);
2、《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04]796号);
3、《
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沪水务[2004]797号);
4、《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沪水务〔2007〕222号);
5、《上海市水务局监督检查从事水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暂行规定》(沪水务〔2007〕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