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价费字[2012]59号 2012年3月6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各市、县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年宫)设施设备、师资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相差较大,经研究,决定暂委托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收费项目按照晋财综[2006]33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下列原则核定
1、未成年人自愿参加的特长培训收费标准,按照“只能收取成本费用,不得盈利”的原则核定。其培训成本费用由外聘教师的带课费用和使用消耗品费用两项组成。
2、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其住宿费和消耗品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只能收取成本费用,不得盈利”的原则核定。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免费配发的消耗品,不得收费。
3、伙食费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据实收取。
二、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收费,必须在未成年人自愿参加活动的前提下收取,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要实行免费;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全部免收。学校内举办的各类素质教育等课外活动一律不得收费,对借机乱收费的,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