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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的意见
(黄政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福利院建设,保障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农村五保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福利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新时期农村福利院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我市农村福利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条例》和《规定》的要求比,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需求比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农村福利院建设与管理、供养标准、整体运行机制方面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加强新时期农村福利院建设,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努力提升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让全市五保对象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成果。
  二、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农村福利院建设水平
  (一)强化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和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农村福利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福利院,符合条件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理顺管理体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福利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农村福利院建设规划并将其作为新农村建设窗口重点扶持;要解决好农村福利院住房建设用地,并按集中供养对象人均不少于0.5亩耕地落实生产基地;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充分整合相关部门的资源,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兴建沼气池和太阳能供热供水系统、公共活动室,改厕、改厨、改建牲畜养殖场所活动,全面改善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条件。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命财产安全,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走失、人身伤亡等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选聘农村福利院院长,把有爱心、负责任、年富力强的同志选拔到福利院院长岗位上来,并会同县(市、区)民政局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农村福利院院长责任重大,要保证其享有必要的政治经济待遇。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逐步达到1:10的配备比例,管理服务人员应采取招聘、公益性岗位和“以钱养事”的方法配备。按照定岗定资的办法,工资待遇可分为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部分,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浮动工资按照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综合测评后补发。服务管理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乡镇政府应会同县级民政部门尽力解决单位缴费部分所需的资金;要建立“以钱养事、购买服务”新机制,不断提高管理农村福利院的能力。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全市农村福利院55%以上达到省级合格福利院建设标准;40%以上达到省级模范福利院建设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大投入,加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居住点建设,完善基本的生活和居住设施。要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居住点的管理,有条件的要集中起火、取暖。加强对集中居住点的指导,督促村委会与管理人员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主体,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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