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公文运转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批示有关部门承办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市政府。
五十六、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市长依次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相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五十八、落实政府文号、文字总量控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普发类文件(不含规范性文件、规划),字数不超过5000字;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普发类文件,字数不超过4000字,提倡千字文。
五十九、大力推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内网建设,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黄政规、黄政发、黄政办发和普发类黄政函、黄政办函、黄政电、黄政办电等公文(涉密文件和敏感性文件除外)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其他公文视需要印发少量纸质件。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除积极参加市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外,要坚持每季度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一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