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并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咨询委员会、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要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制度。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其中专门性的决策事项,可以由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要按规定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并协商。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的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承办。
二十六、严格行政执法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