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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发〔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1月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黄冈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外出考察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副市长、秘书长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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