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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申请、审核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细则》开展鉴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半年填写《享受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人员花名册》(附表1)和《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情况统计表》(附表2),经各市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并在6月30日、12月31日前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在奖补资金管理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享受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签章):  年  半年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奖补工种

奖补等级

奖补金额

证书编号

一折通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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