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600元/人;
(二)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000元/人;
(三)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奖补标准为1200元/人。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分配与兑付
第七条 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总站提供上年度鉴定获证情况和本年度培训鉴定需求,报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农机局编制实施方案和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实施方案和奖补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条 各地当年度省级奖补资金有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与历年结余合并继续用于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省级奖补资金不足的,由各地财政在历年结余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奖补资金中安排;还有不足的,由各地财政调剂安排。
第十条 申请。本省农机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机部门申请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折通复印件。
也可由省农机局认定的所在县(市、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代办奖补资金申请手续,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折通复印件、代办申请奖补资金协议。
一折通户主姓名与申请者姓名不符的,应提供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审核。县(市、区)农机部门收到奖补资金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农机部门在其后的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奖补资金兑付申请;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本人或代办申请培训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兑付。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农机部门提交的奖补资金兑付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奖补资金通过一折通发放给补助对象;对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退回农机部门并向其书面说明。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农机部门应根据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奖补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包括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获证奖补人数、获证农机从业人员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突出的市、县(市、区),省农机局将予以表彰;对绩效较差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将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工作开展情况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在奖补政策执行中,应及时公布奖补政策,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