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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规〔2012〕2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机主管部门:
  现将《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5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对经本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省农机从业人员给予的奖励补助。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共同管理。分工如下:
  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实施方案,拨付资金,监督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考评等工作。
  农机部门负责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编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受理初审奖补资金申请,对奖补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奖补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惠均等原则。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农机从业人员实际培训需求,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逐步做到“应补尽补”。
  (二)结果导向原则。将农业部核发的农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农机从业人员享受奖补资金的依据,调动农机从业人员参加培训鉴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终身培训原则。适应农机化发展和职业能力提升需要, 5年内可以享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奖补政策各1次,形成初中高有机衔接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机制,鼓励引导农机从业人员获得更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奖补的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奖补对象。经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省农机从业人员。
  第六条 奖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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