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第四部分第(一)、(二)、(三)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管理权限,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1、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情况,拟定本地区建设企业发展规划,严格准入清出机制,确保本地区建设类企业的整体质量不断提高。
2、审批结果实行备案制度,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审批文件、备案登记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企业资质审批档案,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二)对第四部分第(四)条所指的管理权限下放至试点县(市)的事项,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省监察厅行政审批实施电子监察的精神要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10项行政许可项目启用网上审批的通知》(晋建办综字[2012]18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开展初审上报工作。
1、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资质申请的初审工作。
2、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书面申请的完整性、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对企业网上申请与书面申请的一致性负责。
3、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退回企业网上和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4、经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达到报送要求的,初审部门网上点击企业申请上报我厅,并按如下要求上报书面材料:
(1)报送文件,包括报送函和汇总表,其中汇总表须采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导出的表格;
(2)申请书面材料1套,包括申请表2份,附件材料1套,要求申请表签章齐全、意见明确,附件材料齐全并在审核过原件的材料上加盖审核人签字的“原件审核章”,涉及征求专业厅局意见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厅局,增加1份申请表,1套附件材料;
(3)初审部门审查责任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衔接,确保工作依法有序、稳步推进。省、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服务,提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水平,确保各项扩权强县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上下沟通,协调配合,强化主动服务意识,积极调查研究,针对具体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扩权强县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三)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明确职能职责,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方案的实施细则,对下放的事项,建立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加强对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尽快适应管理权限调整后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