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内容
(一)规划管理
1、需要国家和省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不需要国家和省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由试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4、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检查由试点县(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二)施工许可
1、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由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2、试点县(市)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3、对审批权限下放至试点县(市)的建设项目招标手续由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并备案,同时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企业资质直接审批
原属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资质许可,包括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属于市级以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的燃气供气许可证,在县域内由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四)企业资质直接上报
原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或报部核准的企业资质许可,包括二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设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乙、丙级、事务所资质、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乙级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由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其他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审批监管权限原则上要下放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但需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未列入以上条款的事项,仍按原程序办理。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