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办理议案情况的报告;
(五)审查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二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可以包括:
(一)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半年工作情况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半年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报告;
(四)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办理议案情况的报告;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评议;
(六)审查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入本次大会议程,可以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并由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也可以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代表人数较多的,也可以分团讨论,然后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说明。
第十六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情况复杂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大会后三个月内向有关代表作出答复,并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决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接到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对迫切需要办理又有条件办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会议期间办理或者提出办理方案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