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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本市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九条 本市弘扬崇尚科学、敢于创新、诚实守信、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编制科学技术发展指南,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运用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知识产权的申请和运用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独自设立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市人民政府设立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补贴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市人民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实施的科学技术项目,优先获得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资金支持。

  支持本市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承担科学技术项目,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

  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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