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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报送2012年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报送2012年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苏新出职字〔2012〕1号 )


各市职称办,省有关厅(局)、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职称办,各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职称办:
  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并经省职称办同意,江苏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拟于2012年下半年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编审、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为做好评审相关准备工作,现就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申报对象
  (一)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行政编制人员),包括从事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党史、地方志、年鉴等出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对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政 策及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凡符合我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的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三)凡自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出版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予以认可,符合我省出版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已取得编审、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者,如本人自愿,也可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凡在我省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如符合我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且本人自愿,可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0〕466号)要求,我省自2012年起,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与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相衔接,即现在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及非新闻性报纸等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出版及相关工作,申请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不含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党史、地方志、年鉴等出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首先履行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方具备申报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资格。对上述应履行而未履行注册手续的人员,将不受理其申报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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