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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实施意见


  (二)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实行收储的,由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与搬迁企业协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后,全额列支企业,用于新区项目建设和职工安置。由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整理熟化的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后,按85%列支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

  三、兰州新区土地供应搬迁企业建设用地按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企业土地政策供应。兰州新区负责做好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确保达到“七通一平”。搬迁企业用地不分摊界外公建及绿化面积,实行净地出让,并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建设周期、单位面积土地年纳税额等条件对企业给予优惠。
  四、融资方式

  (一)鼓励省、市投融资公司参与融资,通过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抵押贷款、收购储备等方式筹措搬迁资金。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可按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评估作为融资依据。

  (二)鼓励搬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股权多元化和合理化。

  (三)鼓励搬迁企业自主融资,支持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筹措搬迁资金。

  五、其他支持政策

  (一)中央和省属在兰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属政策性搬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间原址土地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由市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市财政于次年3月底全额划入搬迁企业专户。

  (三)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重点支持搬迁企业入驻新区项目建设,并积极帮助搬迁企业申报国家、省上相关专项资金。

  (四)企业搬迁期间,凡经兰州市和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搬迁项目专用车辆,免交兰州老城区至兰州新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五)搬迁企业需要在兰州新区自主建设职工住宅小区的,优先列入兰州新区住房建设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大协调服务力度

  (一)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兰州市建设项目横向审批流程》规定,加强部门横向沟通,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全力为搬迁企业向新区拓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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